案由: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铜丝街服务网点于2016年4月19日与游客罗某签订了2016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峨眉乐山2日游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HQ1598584),收取了游客罗某旅游费340元(团费:260元,单房差:80元),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实施违法所得340元,处罚款15万元,责令被处罚人下属分支机构铜丝街服务网点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案由:国旅(四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河分社在2016年6月16日组织“青城山都江堰一日游”旅游团队时(团队编号:cdyx20160616c),租用了车号川AE3329的中巴车作为该旅游团的团队用车。经交通部门认定,车号川AE3329的中巴车未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相关经营许可和资质。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
对此次违法行为负监管失察和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何英、此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赵婷分别处以罚款3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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