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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攻略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类别:旅游攻略 日期:2014-11-10 8:56:35 人气: 来源:

  第一条为规范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管理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救援工作职责,提高救援工作效率,提升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风景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是指在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游客或其他相关人员(含在山工作人员、经营人员、科考人员、驴友探险、摸山人员等)因病因伤、遇险受困等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或实施救助的工作。

  (一)紧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指导景区紧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后续处理及善后工作。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管委会党委、副主任。

  第一副指挥长:管委会党委副、副主任、股份公司总裁

  常务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紧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指挥部:管委会党委、管委其他班子,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驻山单位主要负责人,汤口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负责紧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紧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指令,并做好救援事件后续及善后工作。

  主任: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局长(主任)。

  副主任: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分管救援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

  :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紧急救援大队负责人。

  第七条景区成立紧急救援技术和法律顾问组,为景区紧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和法律支持。

  技术顾问组: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安监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法律顾问组:管委会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管委会法律顾问。

  第三章防范管理

  第八条紧急救援工作实行预案管理。

  (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山性的紧急救援预案,指导全山救援组织实施工作;各综治组、景区各相关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别制订相应的紧急救援工作预案,并报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备案。

  (二)为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救援演练活动。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将景区各类救援事件分为紧急救援和日常救助两大类:

  (一)紧急救援是指游客或相关人员在景区内因伤因病、被困或遇险,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帮助其脱离的事件。

  (二)日常救助是指游客或相关人员在景区内面临困难或困境,虽然无生命,但长期下去可能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失,需要帮助其解除困难或困境的事件。

  第十六条发生各类救援事件,救援专业部门应迅速开展对受伤、被困人员的救援解困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救援事件处置工作,包括现场控制、事故调查、解除、隐患查消、善后处理和解释答疑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日常游客及相关人员突然发病、意外受伤等常规救援(救助)类事件以及野生动物、搜救“驴友”类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处置;

  (二)涉及死因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处置;

  (三)涉及救助有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病患者、未遂或疑似事件以及死因不明需查明死亡原因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负责处置;

  (四)涉及打架斗殴、群体性冲突、拥挤踩踏等社会安全类事件由牵头负责处置;

  (五)涉及地震、雷击、冰雪、台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类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处置;

  (六)涉及车辆、索道、建筑物火灾或坍塌等事故灾难类事件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涉事单位牵头负责处置;

  (七)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牵头负责处置;

  (八)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由景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处置;

  (九)涉及救援事件对外宣传报道,由处归口负责;

  (十)特殊情况处置:山上夜间突发性救援事件,伤病人员需夜间转运下山送医院救治的,根据急救医生医嘱,由综治组请示综合执法局(综治办)主要领导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决定。

  第五章接处警

  第二十一条日常办事机构:黄山风景区紧急救援大队为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紧急救援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队伍培训、联动协调、后勤保障以及常规救援(救助)类事件后续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现场救援力量:

  (一)现场紧急救援中队。根据景区紧急救援工作实际,以各综治组辖区、稽查队员、市场监管人员、医务人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为力量,吸纳工商经营人员、轿包队员、经营单位保安等,组成辖区现场紧急救援中队,兼职担负发生在本辖区紧急救援事件的现场搜索、紧急救治、转运伤病人员、现场、疏导游客、秩序、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医疗急救队伍。以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为基础,统筹北海、天海、玉屏楼医务室人员和设备,同时,每年旅游高峰期在慈光阁、云谷寺、松谷设立临时医疗急救点,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车辆,形成景区医疗急救网络。

  (三)专业救援队伍。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指挥调度消防、消防山岳救援队、森林防火、索道救援、医疗急救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四)联动救援力量。景区宣传教育科、、景区开发管理公司、玉屏索道公司、云谷索道公司、太平索道公司、北海宾馆、狮林大酒店、西海饭店、西海观光缆车、排云楼宾馆、白云宾馆、玉屏楼宾馆、顶气象处、白鹅山庄、新国线公司、干部疗养院、工人疗养院等单位为救援联动单位。联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紧急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按照救援指令参与救援。

  (五)志愿者及社会救援力量。景区提倡和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自愿参加紧急救援工作,为现场紧急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动员突发紧急救援现场游客中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护人员,为伤病人员提供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根据黄山风景区救援实际情况,将各类紧急救援分为一、二、响应级别。

  (一)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紧急救援事件为一级响应级别:

  在景区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伤人等事件)或突发疾病,造员死亡或猝死的事件。

  游客在景区内或高坠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在景区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一次造(含)以上受伤或重伤人(含)以上或有外国游客受伤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次造(含)以上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

  游客在景区未开发区域迷走失、被困遇险等可能造员伤亡或重大复杂的救援事件。

  其他指挥部认为的重大、复杂救援事件。

  (二)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紧急救援事件为二级响应级别:

  游客在景区区域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安全,急需转送医院救治的事件。

  在景区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一次造(含)以下受伤或人(含)以下重伤的事件。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次造(含)以下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

  “驴友”在未开发区域走失、迷、被困事件。

  游客在景区游览途中遭受野生动物,受伤较重急需送医院治疗的事件。

  指挥部指定的其他救援事件。

  (三)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救援(助)事件为响应级别:

  游客在区域游览过程中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无生命的求助事件。

  游客在区域游览途中因体力不支、迷被困或身体不适,而请求帮助的事件。

  游客在景区内发生未遂或疑似事件、救助病或智障患者事件。

  游客在区域游览途中遭受野生动物,无生命的事件。

  其他因游客请求确需提供帮助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按照分级响应,实行不同级别指挥制度:

  (一)一级救援由紧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统一调度景区内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后续处理及善后工作;同时协调景区周边关系,必要时向市委、市请示、报告情况。

  (二)二级救援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景区内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救援指令。

  (三)救援由紧急救援现场协调组负责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本片区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办公室救援指令。

  第八章 处置程序

  (二)紧急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判断为一级响应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启动一级紧急救援预案。

  (三)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迅速向事发现场协调组发出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向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相关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发出增援或接应指令。

  (四)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报警求助时,或接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先期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现场、固定、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发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

  (五)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布后续指令:

  指令紧急救援大队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导协调开展救援工作。

  指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设立前线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协调组、联动单位,做好现场救援衔接工作。

  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其他指挥人员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接管前线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应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对策供指挥部参考决策。

  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动员景区相关单位抽调人力、物力增援现场,保障索道、车辆运行,并抽调综治、、消防、、防火、医疗、环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六)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委、市报告,请求动员其他社会力量支援。

  (七)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

  (八)有人员伤亡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牵头负责。

  (二)紧急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判断为二级响应后,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二级紧急救援预案。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

  (三)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紧急救援大队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现场协调组发出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协调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相关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发出增援或接应指令。

  (四)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报警求助时,或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先期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现场、固定、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故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

  (五)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出后续指令:

  指令紧急救援大队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导协调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紧急救援大队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策。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挥协调做好现场救援衔接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下一步对策。

  (六)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

  (七)有人员伤亡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

  (二)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紧急救援报警求助时,或接到紧急救援大队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启动辖区工作预案,组织辖区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现场、固定、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故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

  (三)现场协调组应及时向紧急救援大队报告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请求协调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做好增援或接应准备。

  (四)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

  (五)有人员伤(病)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

  (一)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直接向现场救援协调组或联动单位下达指令。

  (二)情况特别紧急的,现场紧急救援人员应通过电话或对讲机等向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报告,重点报告现场的困难、问题和措施、等。

  (三)现场救援人员应随时向上级报告进展情况。

  第九章善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善后处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常规救援事件及死因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

  (二)死因不明需查明死亡原因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

  (三)涉及有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病患者事件善后工作由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

  (四)涉及智障人员的救助事件的善后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

  (五)涉外救援事件的善后工作由牵头负责,处、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协助配合;

  (六)野生动物类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园林局协助配合。

  (七)驴友在未开发区域迷、被困遇险救援事件善后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处理,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由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处理;依照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罚。

  (八)因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紧急救援事件,由救援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妥善处理。

  (九)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工作由涉事单位负责处理,景区安监局配合。

  (十)社会安全事件善后工作由牵头负责处理。

  (十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影响健康或造员伤亡的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工作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牵头负责处理,管委办、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工作由涉事单位负责处理,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三)景区各单位(含驻山单位)工作人员因突发疾病或意外造成伤亡事件的善后工作由涉事单位负责处理,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配合。

  第三十善后处理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专业解释、定性根据第六章分类管理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解释:

  涉及社会安全管理及非正常死亡原因方面问题由负责解释。

  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由经发局(旅游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涉及景区、景点和游道安全问题由景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涉及医疗急救方面问题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涉及索道安全方面问题由相关索道公司负责解释。

  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由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二)调查定性:

  涉及死因不明的死亡事件的调查取证及死因确定,由机关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定性,由安监局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等部门协助配合。

  涉及医疗事故调查定性由景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属游客自负责任的紧急救援(救助)事件,旅客接受救援(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相关收费部门制定。若遇特殊情况,确属无力支付或无法支付者,由相关单位报请管委会批准,酌情减免。

  (一)应由游客自行支付的医疗急救和医药费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按国家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二)游客租用轿子费用由轿队按景区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三)日间索道交通费由当事人按实际票价自行购买,夜间索道包车费按元每次标准由各索道公司向当事人收取。

  (四)因救援(救助)造成的救援器材损耗由救援大队按实际购买价格向当事人收取;因救援(救助)产生或垫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个人承担的,由景区相关单位视情况予以追缴,并归入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以下事件为景区负有责任类或部分责任类事件:

  (一)在景区区域因景区管理缺失或旅游产品缺陷造员伤亡的。

  (二)在景区区域因野生动物造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景区内因事故灾难造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四)景区内因突发社会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造员伤亡的。

  (五)其他依法应由景区承担责任的事件。

  第四十条以下事件为景区无责任类事件:

  (一)游客在区域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造成伤亡的。

  (二)游客在区域因自身原因造成高处坠落、意外摔伤或其它损伤的。

  (三)游客在区域游览途中因自身原因猝死、或高坠等非正常死亡的。

  (四)进入未开发或没有安全保障区域游览、探险,造员伤亡的。

  (五)游客之间因打架斗殴等群体性冲突事件,造员伤亡的。

  (二)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紧急救援器材装备采购及保养等费用。

  紧急救援专项培训、救援演练等费用。

  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包括索道、抬运、车辆)费、救援人员专项补助、表彰励等费用。

  景区负有责任类救援事件的赔偿费用。

  无法收取或追缴的当事人医疗、交通、物品损失、死亡安葬等费用。

  慰问伤亡人员或其家属的费用。

  紧急救援专用车辆费用。

  事故鉴定有关费用。

  其他与紧急救援相关的费用等。

  第四十物资保障:

  (一)景区统一布局、合理规划和设置全山各片紧急救援器材仓库,根据救援工作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器材、物资。

  (二)综合执法局(综治办)重点做好救援器材、物资的采购、配发、保管和养护,并建立和完善器材、物资台帐,确保救援器材、物资完好有效,可随时调用。

  (三)各类紧急救援器材、物资确定专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紧急救援工作需要,一律不得私自。

  (四)救援指挥部在救援时根据需要有权临时调用全山各单位的物资为救援提供保障。景区各单位(含驻山单位)有为紧急救援提供必要物资及后勤保障的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从救援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四十七条紧急救援工作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比和个案表彰制度。对紧急救援工作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救援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救援指挥部决定表彰励。具体评比标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制定报指挥部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紧急救援工作推诿扯皮、消极怠工、迟报、、瞒报或紧急救援工作中负有特定义务的当事人擅离职守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党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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